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,核心争议在于:被继承人去世后,其账户内一笔存款被其他继承人转出,该笔款项是否仍应作为遗产在全体继承人之间分割。
案情简介
被继承人李某(化名)生前已婚,育有子女三人。李某去世后,其名下银行账户尚存一笔约45万元存款。次子在保管父亲银行卡期间,将该笔存款转入自己账户。其余两位继承人得知后,认为该笔款项属于父亲遗产,应与其他遗产一并分割;次子则主张该款系父亲生前赠与,不应列入继承范围。协商无果后,当事人委托季思嘉律师代理诉讼。
争议焦点
- 被转出的45万元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;
- 次子主张的"生前赠与"是否成立,举证责任由谁承担;
- 若认定为遗产,各继承人分割比例如何确定。
办案思路与过程
律师调取了被继承人银行账户流水、转账记录及生前医疗与意思表示相关证据,证明该笔存款在被继承人去世时仍属其名下财产,且次子未能提供赠与合意的书面或录音证据。根据"谁主张、谁举证"原则,次子关于赠与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撑。同时,律师梳理了法定继承人与各自应继份额,厘清了分割基数。
处理结果
法院认定该45万元为被继承人遗产,次子擅自转出不能改变其遗产性质。最终判决该笔存款全额纳入遗产范围,由全体继承人按法定份额分割,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。
法律要点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,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一方在继承开始后、分割前擅自处分遗产,不影响该财产作为遗产的性质;主张赠与、买卖等抗辩的,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。
律师提示
继承开始后、遗产分割前,任何继承人都无权单独处分整体遗产。遇到亲属转移、隐匿存款的情况,应及时固定银行流水、转账凭证等证据,并依法主张权利。个案结果受证据情况影响,本案要点在于"转账即赠与"的主张未被证据支持。
办案启示
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:继承开始后,遗产在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,任何一人都无权擅自处分。实践中,掌握银行卡、房产证的一方容易"先下手为强",但这并不能改变财产的遗产性质,反而可能因转移、隐匿遗产而在分割时承担不利后果。
类似情形的处理建议
- 发现亲属转移存款、房产的,立即固定银行流水、转账记录、聊天截图;
- 尽早与其他继承人书面沟通,必要时发函主张权利、中断时效;
- 对"已赠与""已偿还债务"等抗辩,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;
- 协商不成时,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,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。
本案要点
| 维度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案件类型 | 继承纠纷 |
| 关键争议 | 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在生前被转移,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及如何全额纳入分割 |
| 律师工作 | 调取银行流水与权属证据,论证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,再按法定继承分割 |
| 适用规则 | 法定继承 + 夫妻共同财产析产 |
相关法条依据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27条:遗产按照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第一顺序继承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30条: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53条: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外,遗产分割时应先析出配偶份额。